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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上调至13%

部分产品取消出口退税


信息来源:《天津日报》    【2008年8月1日】      作者:


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宣布自200881日起调整部分纺织品、农药产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根据通知,81日起,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

  通知规定,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81之前已经签订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815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11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1231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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