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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


信息来源:    【2008年7月2日】          作者:外企处


(一)拟合并或分立企业向注册地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

(二)注册地外经贸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三)申请企业将初审文件及上报文件报市商务委审批

(四)市商务委在接到上述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原则性批复,对同意合并或分立的下发《通知》

(五)申请企业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规定的报纸上公告一次,并到市财政、国税、海关等部门办理会签手续。

(六)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将上述部门的意见、公告证明、债权债务和担保情况说明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报市商务委审批。

(七)市商务委在接到上述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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