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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


信息来源:    【2008年7月21日】          作者:外企处


(一)申请提前清算企业向注册地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资

料一)所列材料。

(二)注册地外经贸部门按现行审批权限,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

准企业解散的批件,并在外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证书录入程序中增加企业解散的变更信息。限上企业报市商务委审批。

(三)企业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开始清算。

(四)清算结束后,企业将(资料二)所列材料报原清算审批机关。

(五)审批机关审核后,在外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批准证书注销程序中完成录入和上报,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回执二份,加盖审批机关公章,一份交企业用于向工商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一份存档备查。

(六)企业到期清算,无需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可直接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结束后,按程序规定中第(四)和(五)款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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