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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8年第10号


信息来源:    【2008年6月11日】      作者:市场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
   
一、2008111231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011-2004年12月31,车长大于4.8(含4.8)、小于7.5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二、2008111231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199911-2001年12月31且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的下列车型:
   
一是车长7.5以上(含7.5)且乘座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载客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人民币。
   
二是车长9以上(含9)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北京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5000元人民币。
   
三是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人民币。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效身份证明和更新车辆购车发票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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